当前位置: 首页 工程展示 安全生产 转发区人社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转发区人社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站点管理员 时间:2025-07-05 点击数:13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4 17:05    信息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双方协商调整其工作任务。新业态用工应减少户外高温时段的工作时间,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外卖员等平台从业人员职业安全。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指导规范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避开酷热时段,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作业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落实高温津贴体现人文关怀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预防职业伤害


用人单位要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加强引导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近期,区人社局将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为重点行业,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为重点群体,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用人单位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提高用人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早化解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



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