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 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站点管理员 时间:2025-08-20 点击数:79
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日期:2025-08-20 15:19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期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一)评价范围
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或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均含当日,以下称评价期)在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7类合同。《首期合同履行评价项目确定方式》见附件1。
(二)评价内容及标准
1.各类合同分类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源配置、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情况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档次。
2.各项目法人对承建单位在评价期内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赋分并确定评价档次,其中:优秀档次得分率不低于90%,良好档次得分率不低于80%,一般档次得分率不低于70%,较差档次得分率不低于60%,得分率低于60%的应评为差档次。
3.优秀档次数量不超过该类参评项目的30%(具体数量向上取整,下同),其中:县管、市管项目优秀档次数量不超过该县(市、区)、该市评价项目总数的30%,若全市评价项目(含市管和所辖县管项目)优秀比例不超过30%,剩余指标可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剂使用;省直、厅直单位实施项目优秀档次数量不超过该单位评价项目总数的30%。
(三)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计分
为做好政策过渡,首期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不考核施工现场人员公示变更、考勤情况。
二、市场监管综合评价
(一)评价范围
各类经营主体在2025年7月15日及以后(以认定文件时间为准)被认定存在《市场行为评价量化计分标准》“市场监管综合评价”中所列的各类违法违规情形。《市场行为评价量化计分标准》见《细则》附件。
(二)信息采集与报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细则》要求,结合日常工作,常态化采集、报送各类市场监管信息。
三、工作安排
(一)录入合同信息
各项目法人应在各类合同签订后,及时登录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管平台”)项目管理系统录入合同信息,根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设置合同开、完工时间。施工、监理类合同还应按照《安徽省在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人员考勤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办理项目公示手续。评价期内的在建合同尚未录入省建管平台的,各项目法人应在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补录,已开工、完工的应于2025年9月15日前录入开、完工日期。《合同履行评价项目信息录入指南》见附件2。
(二)梳理下发评价项目
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基建局”)依据评价期内省建管平台公示的施工、监理合同和项目法人2025年9月15日前在省建管平台录入的其他合同,梳理各类评价项目,并于2025年9月20日前将各类评价项目通过省建管平台市场管理系统下发至各项目主管部门(含省直、厅直单位,下同)。
(三)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
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核对评价项目(重点核对评价项目状态),通过省建管平台市场管理系统的市场行为评价模块,录入项目评价得分、评价档次等信息,若工期延误的应录入工期延误原因,并将评价信息逐级提交复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025年9月30日前提交评价信息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025年10月13日前提交市、县两级项目评价信息至省基建局。厅直、省直单位2025年9月30日前提交评价信息至省基建局。
(四)常态化报送市场监管信息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市场监管信息采集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建管平台市场管理系统的市场行为评价模块报送市场监管信息。
四、相关要求
1.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法人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各类合同信息,客观评价各承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2.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监管,及时、全面采集并报送市场监管信息。
3.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市场行为评价的各项工作,确保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与时效性。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侯路路 0551-62128235
祝 鹏 0551-62128951
附件:1.首期合同履行评价项目确定方式
2.合同履行评价项目信息填报指南
2025年8月20日
附件1:
首期合同履行评价项目确定方式
首期合同履行评价项目根据合同金额、项目状态、项目法人在省建管平台录入时间等确定,各类合同应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一、合同金额
咨询、质量检测类单项合同额应在10万元以上(含,下同);勘察、设计、监理类单项合同额应在30万元以上;机械制造类单项合同额应在100万元以上;施工类单项合同额应在200万元以上。
二、项目状态
1.各类项目的在建时间(实际工期、服务期)以项目法人在省建管平台录入的实际开、完工日期为准;评价期前实际已完工或评价期内持续停工的不予评价。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类项目,在建时间(实际工期、服务期)应在评价期内或与评价期存在时间交集。
3.咨询、机械制造类项目,应在评价期内提交全部合同成果;咨询、机械制造类合同实际完工日期视为提交全部合同成果日期。
三、其他
1.未在省建管平台录入合同信息、实际开工日期的,不纳入评价,未录入实际完工日期的咨询、机械制造类合同不纳入评价。
2.未在省建管平台公示的施工、监理类合同不纳入评价。
附件2:
合同履行评价项目信息填报指南
一、合同分类
勘察类:包括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勘察、测绘合同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勘察分项合同。
设计类:包括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合同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分项合同。
施工类:包括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工程总承包中施工分项合同。
监理类:包括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监理分项合同。
咨询类:包括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签订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河流治理方案编制、工程水土保持编制、洪评方案编制、审计服务、造价咨询合同及全过程工程咨询中咨询分项合同。
质量检测类:包括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全过程检测、竣工检测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检测分项合同。
机械制造类:包括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启闭机、闸门、拦污栅、清污机、压力钢管、水利水电阀门、水轮发电机、
水泵制造合同。
二、录入信息
主要包括标段名称、合同名称、合同价、合同签订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等信息,已开工、完工的应录入实际开、完工日期。
三、登录及录入方式
1.项目法人登录省建管平台选择项目管理系统,进入合同管理模块录入合同信息,完成标后报告的项目,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台账,项目法人补充完善合同信息;其他合同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签订情况添加合同并录入信息。
2.项目法人应根据合同内容选择合同类型,原则上一个合同只可选择一种类别;若一个合同同时包含项目建议书、可研、勘察、设计等两类及以上内容的,可依据合同内容选择“勘察+设计+咨询”“勘察+设计”“勘察+咨询”“设计+咨询”等类别。